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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辦法
學校簡介 /
2023-12-05 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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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(以下簡稱課綱)總綱柒、實施要點五、(一) 3 、所定,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,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,於國民中學、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國民中、小學)實施教師及校長公開授課,並進行專業回饋,特訂定本原則。
二、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(以下簡稱授課人員)如下: (一)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、聘任之現職國民中、小學校長、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。
(二)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,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、代理教師。
三、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,視同授課人員:
(一)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。 (二)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,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、代理教師。
四、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,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,並以校內教師觀課(以下簡稱觀課教師)為原則。
五、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,應共同規劃;其規劃事項,得包括共同備課、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;觀課人員,以全程參與為原則。
本校依規定另訂規則辦法,附件如下。